党风廉政--江汉大学关于2019年元旦春节期间严明有关纪律要求的通知

发布者:李锐发布时间:2018-12-29浏览次数:3423

关于2019元旦春节期间严明有关纪律要求的通知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2019年元旦、春节将至,为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巩固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严防“四风”问题反弹回潮,营造廉洁过节的良好氛围和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现就节日期间严明纪律、做好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提高政治站位和政治觉悟,自觉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紧盯“两节”节点,持续发力加压,强化责任担当,细化工作措施,以更加严肃的态度、更加严格的标准、更加严实的行动,持之以恒、不折不扣地把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到实处。

  1. 抓好节前提醒教育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加强纪律作风教育,认真组织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作风建设的重要讲话精神,学习中央和省、市纪委近期通报曝光的典型案例,督促对照检查、反躬自省,做到令行禁止。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人要严格履行“一岗双责”,发挥“头雁效应”,既要以上率下、层层带动,又要采取多种形式对党员干部早打招呼早提醒,对发现的问题敢抓敢管,着力营造文明节俭、风清气正的节日氛围。

  1. 切实做到“十二个严禁”

全校党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进一步严明纪律要求,自觉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坚决抵制歪风邪气,自觉做到“十二个严禁”:严禁“走秀式”调研和“表演式”慰问;严禁自行开展督查检查考核、检查考核过多过滥、重痕迹轻实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严禁违规使用公款吃喝、旅游和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公款购买、赠送贺年卡、挂历、烟花爆竹等年货节礼;严禁收送礼品、礼金、消费卡及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电子红包;严禁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奖金和实物,坚决杜绝年底突击花钱;严禁违规公款购买、收送土特产;严禁使用公款组织举办各类年会、节会、庆典活动;严禁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借机敛财;严禁私车公养、公车私用或违规占用管理服务对象车辆;严禁接受管理服务对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严禁节日期间违规组织或参与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

校纪委将对“两节”期间发现的“四风”问题,不论职务高低,一律按照“越往后执纪越严”的要求从严处理,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对“两节”期间发生违反“四风”问题隐瞒不报、查处不力的,坚决执行“一案双查”,既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又追究相关单位和领导的责任。

校纪委举报电话:027-8225801027-84225804;举报邮箱:jw5804@jhun.edu.cn;举报信箱:行政楼一楼、图书馆一楼。武汉市纪委将通过投诉举报电话(027-82624205)、“廉洁武汉”APP、市纪委监委网站(www.whdi.gov.cn)等受理群众举报。

附件12019元旦期间婚丧喜庆事宜统计表

附件2中共湖北省纪委印发《关于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中共江汉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81229

附件1

2019元旦春节期间婚丧喜庆事宜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2018.12.29

序号

姓名

单位及职务

操办事由

操办时间

操办地点

宴请对象范围

宴请规格

(桌数、每桌价格)








































填报人:                                            审核人(党委书记):

附件2

中共湖北省纪委印发《关于党员干部

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鄂纪发[2014]5号)


各市州县党委、政府、纪委、监察局,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和人民团体党组(党委)、纪检组(纪委)、监察处(室),省纪委派驻纪检组,省监察厅派驻监察室,省直机关工委、纪工委,省委高校工委、纪工委,省国资委党委、纪委,省纪委派出纪工委、省监察厅派出监察局,大型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党委、纪委、监察处(室):

  经省纪委常委会研究同意,现将《关于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监督检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北省纪委  

2014516


关于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政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法律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党员干部”包括全省各级党组织中的共产党员、党和国家工作人员。

  第三条  党员干部应当坚持节俭办一切婚丧喜庆事宜,带头移风易俗,倡导文明新风。党员干部确需操办上述事宜的,应当严格控制在亲戚(直系血亲、旁系血亲和近姻亲,下同)范围内。

第四条  禁止党员干部大办婚丧喜庆、生日祝寿、就学出国、就业入伍、乔迁履新等事宜。禁止党员干部利用婚丧喜庆、生日祝寿、就学出国、就业入伍、乔迁履新等名义,收受下属以及有利害关系单位和个人的礼金礼品。

禁止党员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影响用公款、公物和在本单位或者有业务往来单位的宾馆、饭店、招待所、食堂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禁止动用本单位、下属以及有利害关系单位的公务用车参与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禁止长时间、分批次、多地点或者采取“化整为零”的方式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婚事限定一事一天一地办理。在职党员干部不得担任亲戚之外的婚庆主婚、证婚、司仪等,不得参与亲戚之外的婚庆迎宾、敬酒等活动。

  第五条  乡(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当履行报告制度,报告所办事宜与本人的关系、时间、地点、邀请对象的范围及规模、有关承诺等。报告经本人签字后一式三份,分别送本单位党组织和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应当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报告。

  第六条  对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操办的喜庆事项。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具体情形,以及与本人的关系。

  (二)参加的人员范围。包括参加婚丧喜庆事宜的人数以及人员范围,是否存在邀请或者接受除亲戚外的其他个人和单位参加。

  (三)收受礼金礼品情况。是否存在接受下属以及有利害关系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以及礼品等财物的行为。

  (四)使用公车公物情况。是否存在使用本单位、下属以及有利害关系单位的公务用车、办公设施以及其他公物的行为。

  (五)费用开支情况。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用公款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者向下属以及有利害关系单位和个人转嫁、摊派、报销操办费用的行为。

  (六)领导干部履行报告制度的情况。领导干部是否按照规定向本单位党组织或者有关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报告内容是否全面属实,事后实际情况是否与报告情况以及承诺不符。

  (七)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第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可以依纪依法采取信访处理、明察暗访、集中检查、巡视督查等方式,对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对经查实的党员干部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问题,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追究党纪责任。

  (二)违反规定用公款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者由下属以及有利害关系单位和个人报销、支付应由本人或者亲属承担的操办费用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党纪责任。

  (三)违反规定使用公务用车或者其他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责令补缴相应费用,并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党纪责任。

  (四)领导干部不按照规定报告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依照《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办发〔201016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五)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过程中聚众赌博、搞封建迷信活动或者有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的,分别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二条、一百六十四条、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党纪责任。

  (六)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违反规定所收受的礼金、礼品,依照相关规定予以收缴。

  (七)大办婚丧喜庆事宜,情节轻微,不需要立案查处的,依照相关规定对其进行约谈或者诫勉谈话。

  党员干部有前款规定的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  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党员干部借领导干部婚丧喜庆之机给领导干部送钱物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纪律责任。

   第十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将贯彻执行禁止大办婚丧喜庆事宜或者借机敛财规定的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内容,对发现的有关地区和单位不履行监管职责,导致直接管辖范围内的大办婚丧喜庆事宜行为屡禁不止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负有领导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共湖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湖北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