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引进--《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者:李锐发布时间:2014-09-30浏览次数:6820

江校人〔200819

 

 

江汉大学关于印发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经费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门、各单位:

《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经费管理办法》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OO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江汉大学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使高层次人才迅速顺利开展科研工作,保证科学研究的连续性,更好地发挥高层次人才在学科建设中的作用,提高学校科研实力和科技创新能力,规范科研启动经费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经费,旨在为我校在职培养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主要用于科研基本条件建设以及为争取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作前期调研和预研。
 
   第三条  科研启动经费的资助对象是我校在职培养取得了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和学校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且学校未资助过科研启动经费的人员。

第四条 科研启动经费开支范围

(一)科研条件建设:原则上不低于科研启动费的50%,主要包括设备费(实验室建设或研究项目所需仪器、设备、软件购置费)、办公费(必备办公用品、办公器材购置费用等)。
   
(二)科研业务费:主要包括材料费(研究项目所需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元器件、试剂等费用);委托协助测试化验与加工费(委托外单位进行测试、化验、加工所需费用);出版物、文献、信息传播事务费(出版费及书籍购买费、资料费、文献检索费、入网费、论文版面费等);调研费(差旅费、住宿费等与项目立项、论证的相关费用);学术交流费(差旅费、伙食费、住宿费、项目培训费和其他学术性费用)。
   
(三)科研启动经费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科研无关的事宜或挪为他用,原则上不应支付劳务费、加班费和通讯费等。
 
   第五条  科研启动经费申请

(一)校内培博士从毕业之日起、引进高层次人才从到校工作之日起两年内,原则上以科研项目形式提出科研启动经费申请,并填报《江汉大学科研启动经费项目申请书》一式3份,人事处对其资格和最高资助标准审核,在请校外专家匿名评审基础上,再组织校学术委员会研究确定资助人员及额度,最后由申请者与人事处签订合同书,领取科研启动经费册,到财务处建立科研启动经费账户。

(二)科研启动经费最高资助额度:                      

引进学科、学术带头人科研启动经费(单位:万元)

类型

院士

长江学者

楚天学者

专家学者

最高资助额度

500

300

200

100

其他高层人才科研启动经费(单位:万元)

类型

教授(博士)

副教授(博士)

博士

工科

50

30

10

其他学科

25

15

5

第六条 科研启动经费使用及管理

(一)科研启动经费使用期一般不超过3年。3年内应取得相应的省、市级及以上纵向科研项目或者大型横向科研项目立项。成功申请纵向科研项目立项的,科研到帐经费不少于科研启动经费的资助额度;有横向合作科研项目协议(合同)的,科研到帐经费不得少于科研启动经费的2倍。

(二)科研启动经费由财务处集中统一管理,申请者凭经费册及由人事处审核后的经费支出单据到财务处报销。购置仪器设备应制定详细的采购计划清单,按照学校物资采购的有关规定办理,利用科研启动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列入学校固定资产。

(三)科研启动经费原则上在项目结题前最多只能使用三分之二,余下部分待项目结题后报销。在科研启动经费使用期间,申请者每年应提交年度科研总结报告(科研进展情况、取得成果情况、经费使用情况),报告以书面形式于当年12月底前报人事处。3年使用期满后应提交科研启动经费项目总结报告,并由校学术委员会按申请预定目标进行考核验收,检查评估科研启动经费的投入产出情况,并将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对科研启动经费使用效益突出的,予以表彰和实施后续资助。

(四)在科研启动经费使用期间,申请者若离开学校,科研启动经费全额返还学校。

第七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江汉大学科研启动经费项目申请书

 

主题词:人事工作 高层次人才 科研经费 办法 通知

江汉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8114印发

共印80

 


1.  江汉大学科研启动经费项目申请书
2.  科研启动费协议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