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管理--人事处印章使用及管理规定

发布者:李锐发布时间:2012-06-08浏览次数:7160

人事处印章使用及管理规定

一、人事处印章是指人事处公章和处领导的公务用私章、签字章等,印章由人事处综合办公室专人负责管理。公章管理人在外出期间应指定专人代为保管。

二、人事处印章存放地点是综合办公室,印章原则上不借出使用,特殊情况,需经用印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借出使用,人事处须派人负责监印。

三、公章的加盖权限按下列规定执行

1.日常工作需加盖人事处公章者,由经办人加盖。

2.校内平行单位间文书或校内周知性公文需加盖公章者,由分管处领导批准签字后由经办人加盖。

3.校内请示、报告等文书需加盖公章者,由分管处领导批准签字后由经办人加盖。

4.上报材料、人员工作调动的行政(干部)、工资等各种介绍信等需加盖公章者,应由经办人出示分管副处长审核、处长签批件后加盖。

5.对非人事处工作范围但需加盖本处公章事宜,由承办人应先持校内负责单位的证明,经人事处分管领导签字后,由经办人加盖。

6.对本规定未涉及的其它事宜,由处长审批后方可加盖。

四、公章使用要求

1.用印应按制度、程序办理,凡不具备批准手续的一律不能用印。

2.每次用印需进行登记。登记项目包括:用印日期、内容摘要、批准人、用印承办人,用印数及需存材料等项目。用印登记簿要立档存查。

3.人事处所有出具的介绍信、各种证明等相关材料,只对我校事业编制人员和正式签订了聘用合同的人员。

4.人事处出具的介绍信、有关证明等材料应统一编号,并在骑缝线和落款处盖章,材料内容要求真实并留有存根(目前,不具备统一格式的证明材料需留复印件)。不允许在空白介绍信等空白信笺材料上盖章。

5.校外人员办理加盖我处公章事宜,应由人事处相应职能科室人员按规定办理手续。

                                     

                                0一二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