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北省正高级实验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鄂职改办〔2018〕118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大型企事业单位:
现将《湖北省正高级实验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正高级实验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9月27日
附件:
湖北省正高级实验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试行)
一、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热爱实验技术事业,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岗位工作任务,近五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三)水平能力测试和继续教育符合国家和湖北省有关规定;
(四)身心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评审正高级实验师职务任职资格:
(一)博士研究生毕业后或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以上,取得高级实验师职务任职资格,聘任高级实验师满5年以上;
(二)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3年以上,取得高级实验师职务任职资格,聘任高级实验师满5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5年以上,取得高级实验师职务任职资格,聘任高级实验师满5年以上;
(四)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实验技术工作满17年以上,取得高级实验师职务任职资格,聘任高级实验师满5年以上;
(五)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或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达到上述规定的年限,并取得高级实验师任职资格,聘任高级实验师满5年以上。
三、能力业绩条件
(一)教学型正高级实验师
1、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丰富的实验操作经验和较强的实验教学能力,熟悉本专业国内外实验教学现状和发展趋势,能深入开展实验教学研究,推动实验教学改革、指导培养高级实验人员。
2、主讲2门实验课程,或主持4项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年均实验教学工作量不少于120学时,教学效果优良。
3、主持完成至少一种实验仪器设备研制开发,并用于教学实践推广;或主持完成至少一个专业实验平台建设(或1门实验课程建设),对省级及以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建设发挥了支撑作用;或主持完成实验管理软件的开发,应用效果良好;或作为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创新研究,取得至少2项省级及以上成果奖。
4、主持省级及以上教研项目,或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或获得省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三等奖第1名)。
5、在重要期刊上发表所从事专业学术论文4篇,其中至少1篇有关实验教学与管理的研究论文;或主(参)编出版10万字以上实验教材1部并在重要期刊上发表所从事专业学术论文2篇。
(二)科研与技术服务型正高级实验师
1、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丰富的实验操作经验和较强的设备研究开发能力,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的实验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能解决实验工作中出现的关键性技术问题,指导培养高级实验人员。
2、主持至少一台大型仪器设备或专业实验室多台仪器设备的管理与测试工作,成绩显著;有很高的实验技能,能熟练使用仪器设备,并跟踪学科动态改进方法,完成测试服务;能及时发现设备故障并排除故障,确保大型仪器设备正常运行。无安全责任事故。
3、主持完成至少一种实验仪器设备研制开发,并用于实践推广;或主持完成基础数据库的开发,应用效果良好;或主持完成某一技术领域测试平台建设,对高水平实验室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或主持完成至少1门实验课程建设,对省级及以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建设发挥了支撑作用;或作为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创新研究,取得至少2项省级及以上成果奖。
4、主持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单项横向项目到账经费达120万元(人文社科类达75万元),或主持横向项目累计到账经费达240万元(人文社科类达150万元);或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奖,或获得省部级科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三等奖第1名)。
5、科研成果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在重要期刊上发表所从事专业学术论文5篇,其中公开发表至少1篇有关实验方法研究的论文。
(2)主(参)编出版10万字以上本专业学术著作1部并在重要期刊上发表所从事专业学术论文3篇。
(3)主持制定国家或行业标准1项,或取得国家授权发明专利3项。
四、有关说明
(一)违反师德师风者实行一票否决。
(二)凡三年内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工作严重失职,造成较坏影响的;
2、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年考核基本合格的;
3、受到行政处分,处分期未满三年。
(三)本条件的特定解释:
1、本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序列的学历。取得国(境)外的学历,须提供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认证材料。
2、本条件中,凡冠有“以上”者,均含本级。
3、能力业绩需任现职以来取得。
4、省级科研项目,是指省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主管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及省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项目须附立项报告和鉴定、结项证书。
5、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的认定以国家和省相关文件为准。
6、国家级、省(部)级以上获奖成果的统计仅限于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星火奖、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和优秀教学(教材)成果奖。奖励以正式文件和获奖证书为准。成果的获奖者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须附获奖证书。
7、“学术著作”“教材”是指公开出版(有ISBN书号)的本专业专著、译著或教材,不含论文集、习题集等。以封面、版权页署名以及前言或后记中明确说明为准。
8、“学术论文”是指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有ISSN或CN刊号)上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论文(独著、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论文发表的刊物不含增刊、特刊、专刊、论文集等形式的刊物。
9、“重要期刊”是指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ISTP(科技会议录索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需提供有资质的检索部门收录证明;或《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北京大学图书馆编写,北京大学出版)和《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核心库》中的期刊。
10、同一课题的成果奖励、项目课题、著作和教材不重复计算。
(四)推荐单位和有自主评审权的单位可制定不低于本条件的单位标准。
(五)本评审条件由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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