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评审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规范评审程序,严明评审纪律,保证评审质量,充分发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导向作用,根据国家、湖北省有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二条 促进发展原则。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改革及学校发展需要,合理设岗,科学评价,通过评审促进学校教学科研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的提升。
第三条 德才兼备原则。既要考核申报人任职期间的工作业绩,又要考核其政治表现,教师还要重点考察其师德,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第四条 突出业绩原则。既要注重数量,更要注重质量和水平,强化人才意识,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第五条 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标准,公开公正,客观真实,公平竞争。
第三章 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 成立学校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学校成立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改革工作,组长由学校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相关分管校领导担任,成员由人事、教务、科研、学科建设等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校职改办),负责全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人事处,由人事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七条 成立职称评审监督委员会
学校成立职称评审监督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学校纪委书记担任,副主任委员由纪委副书记、监察处处长担任,成员由工会、校办公室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及教师代表组成,对评审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并负责受理投诉及举报。
第八条 组建评委会
学校根据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意见,组建高校教师、实验技术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评审高校教师、实验技术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评议推荐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委会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评委会日常工作。
第九条 组建专家评委库
评委会原则上按系列组建专家评委库。评委库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人员组成,人数不得少于规定评委会人数的3倍,一般每年更新一次。
专家评委库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能正确掌握和执行国家、湖北省和学校有关职称改革工作的政策。
(三)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能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四)具有较强责任心和敬业精神,有参加评审活动的时间和精力,能自始至终参加评审工作。
(五)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3年以上,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第十条 组成年度评委会
年度评审前组成年度评委会,其组成人员人数一般为单数,且不少于9名。评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3名。评委会委员由校职改办在每年职称评审前,按照相关要求从评委库中抽选产生。
承担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任务的评审委员会委员应由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承担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任务的评审委员会委员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十一条 年度评委会职责和权限
(一)评委会职责:负责根据评审条件,按照规定的评审权限、范围及程序,客观、公正、准确地评价申报人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
(二)评委会权限:按照评审职数,审定各学科评议组推荐的具有评审权的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高校教师高级评委会同时负责审议各专业评议组推荐的不具备评审权的各类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考代评的系列,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取得任职资格后,需经高校教师高级评委会审定通过后方可聘任。评委会在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并自觉接受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 组建学科评议组
年度评委会可根据需要组建若干学科评议组,其组成人员人数一般5-9人且为单数。学科评议组设组长1人。高校教师学科评议组的成员由各学院结合专业结构从评委库中抽选后报校职改办审定,若教授人数不足,可根据需要推荐少量学术造诣较高的副教授;其他系列学科评议组成员由校职改办在每次职称评审前,从评委库中抽选产生。
对于不具备评审权的职称系列,学校按专业特点和工作需要组建专业评议组。其组成人员人数一般5-9人且为单数。专业评议组设组长1人。专业评议组成员由校职改办在每次职称评审前确定。
第十三条 学科评议组职责及权限
(一)学科评议组职责:负责根据评审条件,按照规定的评审权限、范围及程序,客观、公正、准确地评价申报人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
(二)学科评议组权限:按照评审职数或学校核定的通过率,评议、排序推荐相应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候选人。学科评议组在学校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并自觉接受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 评审职数和条件
第十四条学校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现有岗位情况,对职数实行总量控制和调控管理,并依据学校建设发展规划和教学科研工作需要,结合各学院、各职称系列现有高级比例统筹分配评审职数。高级职务职数主要用于高校教师系列,并保证重点学科,加强薄弱学科,扶持新兴学科。
校职改办向评委会下达高级、中级评审职数。
第十五条 校职改办根据学校发展和实际情况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各系列评审条件,经广泛征求意见、报学校审定后执行,并适时予以调整。在学校未制定新的评审条件之前,仍按照湖北省职改办规定的现行条件执行。
第五章 评审评议规则
第十六条 年度评委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评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经省职改办或学校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可召开临时会议。召开年度评委会、学科评议组评审会议时,出席会议的成员人数须达到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其评审结果方为有效。评审一般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未出席评审会议及未参加评审全过程的成员不得投票、委托投票或补充投票,出席评审会议的成员不得代他人投票。每位成员表决的同意票数不得超过规定的评审职数,否则为废票。
第十七条 学科评议组评议会议由组长负责主持,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对申报人进行表决,超过出席会议成员二分之一以上人数同意方为通过。学科评议组须对推荐通过者进行排名,名次产生方式由学科评议组自行决定。
第十八条 年度评委会评审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对学科评议组推荐候选人进行表决,达到出席会议委员三分之二以上人数同意方为通过。
第六章 评审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成立职评工作小组
各学院根据学校年度工作部署成立职评工作小组并报校职改办备案。学院职评工作小组由本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教师代表、工会主席等5-9人组成;学生思政教师及其他非高校教师系列职评工作小组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相关工作人员等5-9人组成。
职评工作小组负责传达学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精神,组织本学院相关评审工作。
第二十条 个人申报
个人向所在职评工作小组报名,并填写、提交相应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能反映本人资历、水平和能力业绩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民主测评
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须通过本单位全体教职工的民主测评方可申报。民主测评由所在单位分党委(支部)负责组织,测评主要内容为申报人任现职期间的思想品德、师德师风、业务水平及工作表现等;程序为本人述职、现场提问、无记名投票,参加测评投票人数须达到本单位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超过投票人员二分之一以上人数同意方为通过。
第二十二条 审查及公示材料
(一)各职评工作小组审查申报材料,并按照校职改办相关规定对所有申报人材料进行公示。职评工作小组将公示无异议的申报人材料签署意见后报校职改办。
(二)校职改办复核各职评工作小组报送的申报材料,并在校园网上公示拟提交评议的申报人综合材料一览表。
第二十三条 召开评审会议
(一)召开各学科评议组评议会议。学科评议组评议会议按校职改办统一部署召开,高校教师、实验技术系列学科评议组评议会议由各学院职评工作小组组织;其他系列学科评议组评议会议由校职改办组织。校职改办公示各学科评议组的评议结果。
(二)召开学校各评委会评审会议。由校职改办组织召开校评委会评审会议并公示评审结果。
第二十四条 结果备案与申报
对于具备评审权的职称系列,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将年度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结果分别报省、市职改办备案。
对于不具备评审权的职称系列,学校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将申报材料报送至省、市职改办各评委会。
第二十五条 发文办证
对于具备评审权的职称系列,学校依据评审结果下发任职资格文件,办理任职资格证书。
第七章 评审工作纪律
第二十六条 申报人应按程序逐级申报评审,若有意见、建议或补充说明,可以书面形式陈述,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评审工作,对于严重干扰评审工作的,取消其年度评审资格。
第二十七条 申报人应如实填报个人业绩材料。凡在申报及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一经查实,取消其评审资格,且在职称信息管理系统中予以记录,个人3年内(不含当年)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职务;已通过评审的,宣布无效。
第二十八条 在申报、审核、评审等环节执行“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原则,凡在审核材料过程中有失职行为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九条 评委会、学科评议组成员应准时参加评审会议,并按评审程序进行评审工作,不随意放宽评审标准以及有其他妨碍评审公正的行为。评委会、学科评议组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接收申请人提交的任何材料,不得向外泄露评委会、学科评议组专家信息和评审讨论、表决情况,不对外接受有关评审情况的查询。
凡有违反工作纪律、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打击报复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评委资格或停止工作人员相关工作,追究其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条 严格实行回避制度。评委会、学科评议组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本人或近亲属(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申报评审的,其本人应该回避。一般不安排本人参加本次评审工作,因特殊情况需要本人参加评审工作的,则在评议本人或亲属的过程中要求本人回避,在计算投票结果时,该成员不计入统计基数。
第三十一条 评审工作中若出现违反政策规定、违纪和不正之风的,个人可向职称评审监督委员会、校纪委、监察处反映。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校职改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