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校人〔2008〕21号
江汉大学关于印发外聘教师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江汉大学外聘教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江汉大学外聘教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的学科建设,提高教学质量、科研水平,促进同国内外学术界的交流与合作,规范学校校外教师聘任、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学校师资队伍现状及发展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聘请形式与条件
(一)名誉教授
名誉教授是授予国内外著名专家学者的荣誉性学术称号。其聘请对象一般应是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国内外著名专家学者: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海外著名学术机构的外籍院士;
2.具有正高职称,学术造诣深,知名度高,在某一学科领域取得重大成就,获得国际学术界公认的专家学者和知名人士。
(二)客座教授
客座教授是我校聘请国(境)外高水平专家、学者担任的高级学术职务。聘请对象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1.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2.在所从事的学术领域中取得了显著的成就,并有重要成果者,在国际上享有较高知名度,有一定的影响力;
3.具有正高职称或在国(境)外知名大学、研究所任副教授相当职务3年以上;
4.与学校有较密切的联系,在教学或科研方面与我校有实质性合作的知名学者;
5.愿意承担学校一定的教学、科研任务,聘期内能保证在学校有一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量。
(三)兼职教师
对个别缺乏某一课程专任教师的专业或少数实践性很强的专业,学校可聘任兼职教师。
聘请对象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所承担课程的专业教育背景和专业水平;
2.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能力;
3.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另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硕士及其以上学位;
2.具有学士学位及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对具备下列条件的聘请对象学校可聘任为兼职教授:
1.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2.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学术造诣较深,在学术上有重要贡献,所从事的专业和研究方向与学校学科对口;或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学术造诣较高,工程实践经验丰富的社会知名人士。
第三条 任务及待遇
(一)名誉教授:
聘请名誉教授,其主要目的是扩大学校知名度,通过名誉教授宣传学校,扩大学校影响。名誉教授不设定聘期,一经授予即为终身荣誉。
(二)客座教授:
1.聘任为学校的客座教授应不定期为学校师生作专题讲座或学术报告,指导学术研究,传递最新学术信息,扩大学校知名度,开阔师生学术视野;对学校学科与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科学研究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为学校建设、改革、发展提供重要咨询和建议。
2.客座教授可阶段性在学校工作,也可分学期到学校工作,学校对每年可集中在校工作2个月以上的,按每月给予津贴;对不定期来校作专题讲座、学术报告或进行学术指导研究的,可根据工作情况一次性支付讲学、指导酬金。
(三)兼职教师:
1.聘任为学校的兼职教师应系统承担1门以上课程的教学任务,协助相应学院进行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及实验室建设,对专业教师进行指导培训;开展学术讲座或专题讲学,指导教师知识更新和科学研究,提高科学研究水平;每学年可以学校作者名义发表学术论文(作品),开展科学研究(纵向、横向课题不限);进行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或实践性教学环节指导。
2.兼职教师实行聘任制,聘期一般为1-3年,可续聘;原则上一次完成1门课程的教学任务为标准,按不同的工作任务确定待遇。
第四条 聘请程序
(一)学院按照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工作的实际需要和聘请条件提出拟聘人选并填写《江汉大学外聘教师审批表》。
(二) 学院将《江汉大学外聘教师审批表》并附简历和相应材料报学校人事处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报学校领导审批。
(三) 学校审批同意后由人事处签定聘任合同,并统一制作聘书。
(四) 由学校举行相应的授予仪式,并颁发聘书。
第五条 管理
(一) 对愿意作为相应学科带头人定期来校指导相应学院学科建设的名誉教授,学校可聘为相应学院的名誉院长。
(二)外聘教师的日常管理以聘请学院为主,各聘请学院应采取多种方式经常与所聘专家教授保持联系,充分发挥其在提高学校教学科研水平、促进学校改革和发展中的作用。
(三)各学院每学年末须将所聘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师在本校的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对聘期届满的客座教授、兼职教师提出续聘、解聘建议报学校人事处,学校将根据被聘人员的贡献和聘用单位意见决定续聘、解聘。
(四)兼职教授不参加学校正常考核,但每年要对照合同进行考核。合同期满后,能认真履行合同者,可续签;不能履行合同者要及时终止合同。
(五)对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师,学校将给予奖励。
(六)学校向聘请的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师颁发聘书,并按聘任合同付给一定薪酬。
第六条 其他
(一) 因对外交往需要,学校授予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政界要人、高级公务员、知名人士名誉教授称号,须按规定程序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二)因学科与专业建设及学术交流需要,需聘请但又不适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兼职教师称号的其他专家学者,由聘请单位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称号后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外聘教师审批表
姓 名 | | 性别 | 女 | 出生年月 | | |
工 作 单 位 | | 学 科 (专 业) | | |||
职 务 | | 职 称 | | |||
聘 请 形 式 | | 聘请期限 | | |||
聘期内工作计划 | | |||||
聘请 学院 单位 意见 | 公 章 学院领导签名: 年 月 日 | |||||
有关 部门 意见 | 公 章 处领导签名: 年 月 日 | |||||
人事处意见 | 公 章 处领导签名: 年 月 日 | |||||
学校 领导 意见 | 公 章 校领导签名: 年 月 日 |
说明:“聘请形式”是指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师(兼职教授)
主题词:人事工作 外聘教师△ 办法 通知
江汉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8年12月19日印发
共印6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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