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管理工作的通知 (武人社规〔2015〕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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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委办局人事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各大型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管理工作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2月10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
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充分发挥高级专家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以下简称“延退”)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现聘任在我市事业单位主系列专业技术3级及以上等级岗位并获得市级以上专家荣誉称号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卫生计生系统部分优秀临床医师岗位和部分基层一线岗位的人员可放宽至4级;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师岗位和新城区基层一线岗位的在聘人员可放宽至5级。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聘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人员。上述人员确因工作需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延退:
(一)主持承担市级以上重大科研项目、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课题)、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建设,重大哲学和社会科学课题,且无人能够胜任继续承担相应工作的,以及作为导师指导研究生任务尚未完成的;
(二)部分基层一线专业技术岗位和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师岗位离任后暂无人接替,严重影响事业发展的;
(三)企业在聘的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并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根据本企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办理延退手续;
(四)企业在聘的具有高级技师、高级政工师资格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也可根据本企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办理延退手续。
不属上述范围的高级专家的退休问题,除另有规定外,均按国家有关退休政策规定执行。
二、延退程序
(一)办理事业单位高级专家延退程序:
1、申请。个人提出申请,或由专家所在单位提出意见并征得本人同意,在专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3个月,由所在单位向其主管部门提交高级专家延退报告,陈述延退理由,并填报《武汉市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登记表》。
2、论证。各区或市级主管部门应通过相关学术委员会或组织2名以上行业专家,对延退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并将专家论证意见连同《武汉市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登表》各4份(其中,担任行政领导职务或管理职务的,还应同时持免职文件),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以下简称市人社局专技处)。
3、登记。市人社局专技处常年受理登记手续,登记手续应当专家到达退休年龄的前1个月办理,逾期不予受理。
4、办理。经登记后,由各区或市级主管部门研究确定后,并进行公示,办理高级专家延退手续。
(二)办理企业单位高级专家延退程序:
1、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中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需办理延退手续的,应由所在单位在其本人未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一个月办理申报手续,提交延退报告,陈述延退理由,并填写《武汉市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登记表》,上报各区社保经办机构或主管部门。
2、由各社保经办机构或单位主管部门将有关报告和《武汉市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登记表》报市人社局养老保险处登记。
3、经登记后,各社保经办机构可按规定办理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延长退休手续。
三、延退待遇
(一)在事业单位延退期间,如有较高等级岗位空缺,且延退人员取得新业绩符合所空缺岗位任职条件的,可以和其他符合所空缺岗位任职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一并参加竞聘上岗。
(二)在企业单位延退期间,按实际延长时间计算连续工龄,退休时间按批准的延退时间确定。其中,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并计算为实际缴费时间。
(三)在学术、技术和管理上有发明创造的,记入本人考绩档案,对有重大贡献的延退人员,给予适当奖励。
四、延退管理
(一)高级专家延退后,对于岗位设置超结构比例的事业单位,可按特设岗位处理,不占用高级岗位结构比例;对于尚未达到核准岗位结构比例的单位,必须使用单位高级岗位结构比例和专业技术岗位数额。
(二)在办理高级专家延退时,要坚持从实际出发,根据本单位的工作任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结构以及高级专家身体健康状况等情况确定其延退年龄。每次批准最长不超过3年,如需继续延长,可再次申请。
(三)在延退期间,不再担任行政领导职务或管理职务,主要从事所主持承担的科研项目、学科建设等专业技术工作。延退期满后,所主持承担科研课题、学科建设任务已经完成的,不再延退。
(四)延退期间应继续按在职人员进行年度、聘期和平时考核,重点考核是否发挥了主持承担重要项目、重大课题的作用。经考核,未合格履行职责的,终止聘用合同,办理退休手续。
(五)延退期满后,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因身体健康状况等原因导致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也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六)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未经登记自行确定延退的,专家退休时间及基本养老金的计发与调整,均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间确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延长退休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予以退还,养老金不予补发。
(七)中央在汉单位在办理高级专家延退时,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也可委托市人社局代为办理相关审核认定手续。
(八)在办理延退手续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市人社局反映。
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武汉市人事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有关问题的通知》(武人办〔2004〕3号)、《武汉市人事局 武汉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适当延长部分骨干教师退休年龄的通知》(武人〔2000〕34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武汉市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