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人[2005]1号
武汉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试行办法
各区委组织部、区政府人事局,市属事业单位、市直各机关组织人事部门: 现将《武汉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委组织部综合干部处、市人事局政策 法规处联系。
武汉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客观、公正地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和督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高政治、业务素质,为其晋升、聘任、奖惩、培训、辞退以及 调整工资待遇提供依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国办发〔2002〕35号)和《事业 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153号),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必须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考核工作实绩与考核工作态度相统一的方法。
第三条 考核的范围包括全市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及转制为企业的事业 单位的工作人员除外)。
第二章 考核标准和等次
第四条 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水平,业务技术提高、知识更新 情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工作纪律、各项规章 制度的情况。 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 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廉,主要考核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情况。
第五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第六条 职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能主动依法履行职责,清正廉洁,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 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合格:能依法履行职责,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圆 满完成工作任务。 基本合格:能依法履行职责,思想作风、工作态度一般,业务相对 欠熟练,基本能完成工作任务。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低,组织纪律性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 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第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模范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及单位内部规章制度,有良好的 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专业技术能力强或提高快,工作有创新,在科研、教学等专业技术工作中成绩突出。 合格:无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及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行为,具备 基本的职业道德,工作负责,业务熟练,专业技术能力较强或提高较快,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无责任事故。 基本合格:无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及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行为, 职业道德一般、专业技术能力一般,业务相对欠熟练,基本能完成工作任务。 不合格:职业道德差,组织纪律性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工作责 任心不强,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责任事故。
第八条 工勤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政治表现好,服从组织领导、模范遵守政策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组织纪律性强,团结同事,精通业务,工作勤奋,工作 成绩突出。 合格:无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及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行为,熟悉 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基本合格:政治表现一般,工作能力一般,业务相对欠熟练,基本 能完成工作任务。 不合格:组织纪律性差,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工 作责任心不强,存在工作失误或责任事故。
第九条 各单位应以聘用合同约定的岗位职责、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参考本办法确定的基本标准,综合考虑民主评议情况,分别制定年度考核标准和聘期考核标准。制定的考核标准应经本单位职工大会 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主管部门备案同意后实施。 考核标准应明确、具体,不同岗位、职务、技术层次的工作人员在 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方面应有不同的要求。考核标准要尽量形成量化的考核评价标准。不能量化的须以准确的、定性化的文字进行表述。
第十条 优秀等次比例按以下标准确定 : 1、全市事业单位评定优秀等次的比例,一般掌握在考核总人数的 10%。 2、市属事业单位、市直各机关所属事业单位,根据市委、市政府 上一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结果确定优秀等次比例。先进单位评定优秀等次 的比例不超过考核总人数的15%,达标单位不超过12%,未达标不超过 8%,末位单位不超过6%。3、目标任务达标单位中(包括市级目标达标单位和行业、系统内目 标达标单位),受到国务院部委或市级以上党委、政府综合性表彰或被授予市级及以上文明单位称号、被授予二等功以上的事业单位,优秀等次 比例一般不超过考核总人数的15%。受到国务院部委或市级以上党委、政府单项表彰或被授予区级文明单位、被授予三等功的事业单位,优秀 等次比例一般不超过考核总人数的12%。4、出现下列情形的事业单位,优秀等次比例一般不超过考核总人 数的8%,其中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优秀等次比例不能超过6%。 (1)党风廉政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被有关部门一票否 决的; (2)发生影响社会稳定事件,对社会稳定产生不良影响的; (3)不落实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目标任务或者出现违反组织、人事政策法规情形的; (4)不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年度考核,影响到全市年度考核工作进度 的;(5)出现其他情形,经市委组织部、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认定应 当核减比例的。 5、区属单位优秀等次比例,由各区委组织部、区政府人事行政部 门参照本办法结合各区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在年度考核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考核等次应确定为不合格: 1、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l0天以上,或全年累计旷 工15天以上的; 2、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考核当年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 3、考核当年受撤销党内职务、留党查看、开除党籍处分的; 4、考核当年受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5、职业道德差,服务态度恶劣,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 6、违反《武汉市计划生育条例》有关禁止性规定的; 7、无正当理由经教育拒不参加年度考核的; 8、上一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当年年度考核中符合基 本合格等次标准的,当年年度考核可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9、有其他严重问题的。
第十二条 对难以确定等次的,应先行给予3至6个月的告诫期,时间从翌年的1月1日起计算。告诫期满后按考核程序进行考核,有明 显改进的,符合合格标准的,定为合格等次;仍表现不好的,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十三条 下列人员可以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 1、当年7月1日以前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经批准延退延聘或留任的 除外)的人员;2、首次推行全员合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中,按规定办理了内部退 养手续的人员。在调整档案工资工作中,按合格对待;3、实行全员合同聘用制单位中的待聘人员。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参加当年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但不确定考核等次: 1、见习期或试用期未满的; 2、脱产学习6个月以上的(组织安排学习的除外); 3、请病假6个月以上或事假3个月以上的; 4、受留党察看1年处分,正处于留党察看处分第2年的;受留党察 看2年处分,正处于留党察看第2年、第3年的; 5、受开除党籍处分,正处于第2年、第3年的; 6、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尚未解除的; 7、被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
第三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十五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第十六条 平时考核实行考绩记实制度。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平时考核办法,由考核组织根据工作任务开展月评季考活动,主管领导负责核查签字并由考核组织在适当范围通报平时考核结果。各单位可 将奖金发放与月评季考结果挂钩。
第十七条 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一般于当年年末或翌年年初进行,翌年1月31日前结束。聘期考核以年度考核为依据,一般应在 聘期期满之前3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八条 各类学校工作人员的学年度考核、工勤人员技术等级晋级考核以及与年度考核期限一致的聘期考核结果视同年度考核结果对待,可不再对上述人员重复考核。
第十九条 职员或工勤人员兼有专业技术职务的,按其主要职务的考核内容和考核等次标准参加考核。
第二十条 年度考核中,市属事业单位、市直各机关结合实际情况,需要按照12%—15%优秀等次比例评选优秀等次人员的,须事前报请市 委组织部、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按确定比例评选优秀等次人员。 需要报送的材料包括:书面报告、市委市政府上年度目标责任制考 核结果或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证明材料、国务院部委或市级以上党委政府综合性表彰、单项表彰的证明材料、文明单位称号证明材料、三 等功以上立功证明材料及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年度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1、被考核人个人总结、述职,填写《武汉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 度考核登记表》。各事业单位可根据需要组织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 2、主管领导人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记录和个 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3、考核组织对主管领导人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 4、事业单位负责人确定一般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等次。市、区直各机关所属事业单位行政领导人员考核等次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5、本单位考核组织将拟确定为优秀等次人员基本情况在本单位范 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满,由本单位考核组织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后确认考核等次,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签字。 对未参加考核的人员和参加考核未定等次的人员要说明情况。 6、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单位组织人事机构将《武汉市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二十二条 市、区属事业单位行政领导人员考核工作,按照市、区委组织部有关规定组织开展。 市、区直各机关所属事业单位行政领导人员年度考核以市、区直部 门为单位集中考核,并根据需要在适当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 市直各机关所属事业单位行政领导人员考核工作方案报送市政府人 事行政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区直各机关所属事业单位行政领导人员考核方案按各区要求备案。
第二十三条 单位派出或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培训的工作人员,由原单位依据其学习、培训单位提供的有关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
第二十四条 挂职锻炼的工作人员,在挂职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在挂职单位工作不足半年的由原单位进行考核,挂职结束的当年由挂职单位提供有关情况,原单位进行年度考核。
第二十五条 当年调入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调入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入前的有关情况,由调出单位提供。
第二十六条 当年由军队转业或退伍安置到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接收单位根据其转业(退伍)时的鉴定和到地方工作后的表现情况确定 等次。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年度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单位考核组织申请复核。考核组织 应在1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部门或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其中,经复核仍被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人员对复核意 见不服的,可在接到复核结果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主管部门考核 组织提出申诉。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各单位可酌情发给一次性奖金。
第二十九条 优先推荐优秀等次工作人员参加下列表彰奖励或荣誉称号的评比: 1、省委、省人民政府或国家各部委给予的表彰奖励; 2、市委、市人民政府给予的综合性表彰奖励; 3、省、市直各机关与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按系统、战线联合给 予的综合性表彰奖励; 4、政法战线二等功以上的非战斗英雄称号; 5、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6、国家、省、省直主管厅、局和武汉市科技进步奖(含科技成果奖); 7、全省性、全市性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 8、国家、国家部委、省、武汉市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9、国家、省、武汉市五一劳动奖章或劳动模范称号; 10、市委组织部、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可以提高获奖人 员待遇其他表彰奖励或荣誉称号。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连续2年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的人员,可晋升一个职务工资 档次。对个别考核被确定为优秀并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规定的比例内,经上级主管部门和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可提前或 越级晋升。 2、职员连续3年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 资格;连续2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优先晋升职务的资格。 3、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续聘的 资格。
第三十一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不发给年终奖金。
第三十二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不发给年终一次性奖金,并予以批评教育。有行政职务的,予 以降职;无行政职务可降的,降低一个工资档次。降低工资档次的同时 应变更其聘用合同;专业技术人员可给予低聘,也可以根据需要调整其工作岗位,同时变更其聘用合同。 2、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予以辞退或解除聘用合同。 3、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不予聘用。
第三十三条 对年度考核中实行告诫的人员,待告诫期满,依据其表现情况确定等次。被确定为合格等次符合正常晋升职务工资档次条件的,可从告诫期满的下月起,晋升工资档次。
第五章 考核的组织管理
第三十四条 V考核组织由本部门、系统或单位负责人、组织人事机构和有关机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代表组成,日常事务由组织人事机构承担。
第三十五条 考核组织的职责是: 1、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系统或单位考核实施办法; 2、组织、指导、监督部门、系统或单位考核工作;3、审核主管领导人写出的考核评语以及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 4、受理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并予以复核。
第三十六条 部门、系统或单位负责人、主管领导人、考核组织,必须按规定要求,实事求是地组织考核工作。对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的,必须严肃处理。
第三十七条 建立年度考核工作审核备案制度。由市直各机关、市属事业单位组织人事机构于翌年2月底前将有关材料送市政府人事行政 部门审核备案。未经审核备案的,不能兑现晋升职务工资和奖励晋升职 务工资待遇。 需报送的材料包括:《武汉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备案统计 表》、《武汉市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合格以外等次人员花名册》、《武汉市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等次备案表》、《考核工作方案》、《考核工作总结》等。 各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须于翌年2月底前将《武汉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备案统计表》送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各区委组织部、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区属事业单 位考核工作审核备案制度。
第三十八条 市、区委组织部,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工作进行综合管理、监督和指导。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武汉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意见》同时废止。